近期,舟山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了一批
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案件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及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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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8.6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1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紫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采购西班牙产冻猪外脊肉等3种食品共计20.3kg,未索取三证一报告并赋浙冷链码,货值金额共计.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冻巴西真鲳等12种商品共计.9kg,该12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正常食品混放在冷库内,货值金额共计.5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标识为智利产肉类等3种食品共计85.25kg,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全,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进口牛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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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依法对舟山市金塘文海牛杂面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进口牛肉制品9箱(.78kg)罚没元的行政处罚。涉案牛肉制品经核酸检测阴性后作无害化处理。
年10月2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在对辖区冷库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有9箱进口冷冻去骨牛肩胛肌,且无法提供“三证一码”。经查,年9月19日,当事人从宁波王某处购买了原产地阿根廷的进口冷冻去骨牛肩胛肌kg,货值金额元。随后,当事人将部分进口冷冻去骨牛肩胛肌制做成牛肉面对外销售。现场发现的进口牛肉涉及5个批次,当事人后续仅提供了3批次牛肉检验检疫证明,无法提供其它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所有批次牛肉的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及冷链食品溯源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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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新城姐妹冻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冷链食品(进口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冷链食品共计27箱,罚没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于年分批次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食品交易市场冷冻食品商行以20元/kg的价格进购牛脊椎骨(产地澳大利亚)10箱共计kg;以22元/kg的价格进购冷冻带骨牛前四分体共计.3kg;以元/箱的价格进购了冷冻鸡全腿(产地巴西)共计5箱。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于案件调查期间才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报告和消毒证明。另查明,当事人从昆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元/箱进购50箱带肉后棒骨(已销售23箱)。而剩余被扣押的27箱带肉后棒骨中,包装标签载明产地均为美国或英国,事后当事人提供了带肉后棒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该批肉品为国产并经检疫。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在售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以及消毒证明进行查验的情况下从事进口冷链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销售无“三证一码”进口冷链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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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岱山县恒嘉餐饮管理服务部销售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进口冷链食品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27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施工营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冷冻带头带壳生南美白对虾、去骨牛肉前腱和去骨牛上脑均无法提供浙冷链追溯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简称“三证一码”)。经查,当事人在没有索取“三证”的情况下,分别于年1月、8月购入冷冻去骨牛肉前腱(标称原产国:阿根廷)、冷冻去骨牛上脑(标称原产地:巴西)和冷冻带头带壳生南美白对虾(标称原产国:厄瓜多尔),随后对外进行销售。年12月27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3盒南美白对虾、3.1千克牛肉前腱和5.1千克牛上脑被依法封存。当事人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可查清的违法经营额为.6元。当事人销售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销售标注虚假产地进口水果、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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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舟山市定海区阿雅水果店销售标注虚假产地进口水果、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顶格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2月7日提交《不再经营进口水果承诺书》,但从年2月17日至案发,当事人从上海某贸易公司以55元/箱价格购入4批次越南香蕉共箱,其在明知上述香蕉均为进口水果、经营进口水果需履行各项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进口水果“三证”,也未通过“浙食链”平台进行进货登记,批发形式销售给辖区多家水果经营单位,可查清货值金额不低于元。另查明,当事人为逃避疫情期间的进口水果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擅自在上述进口香蕉上伪造使用“广西精品香蕉”标签。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从重顶格罚款。
案例六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进口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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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对舟山市川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万元、没收涉案进口冻品6.75千克等行政处罚。
经查,舟山市川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分两次以70元/千克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入7.5千克澳大利亚进口羔羊肾,以58元/千克的价格购入10千克新西兰进口羊四分体。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新西兰进口羊四分体和澳大利亚进口羔羊肾的浙江省内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出仓证明及浙冷链追溯码。当事人共计销售新西兰进口羊四分体8千克,剩余2千克,销售澳大利亚进口羔羊肾2.75千克,剩余4.75千克。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冻品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剩余进口冻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赋浙冷链追溯码,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处以责令改正并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叶某某拒不执行进口水果管控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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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3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叶某某、陈某某经营的水果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晴王葡萄无法提供相应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
据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执法人员曾向当事人发放过《进口水果规范经营须知》、《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签订了《经营进口水果承诺书》。在日常检查中,当事人多次违反销售进口水果等进口水果管控公告有关规定,在进货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在多次告诫仍不履行防控要求,执法人员将该违法行为移送至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处理。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当日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
同日,该店经营者叶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新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对其处罚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
涉嫌销售进口水果未履行进货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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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3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依法对舟山市六横开欣果园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01月1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舟山市六横开欣果园采购进口水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三证一码”等证明文件,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年3月17日再次对当事人的果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所购进的进口水果仍未索取“三证一码”等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于年3月17日从宁波东某果宝采购澳大利亚青提1箱计9斤、秘鲁红提1箱计18斤、智利西梅2箱计24斤,从宁波阿某香蕉房采购菲律宾索菲亚香蕉2箱计52.5斤、菲律宾地球香蕉2箱计56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水果的“三证一码”等证明文件,进货信息未录入浙食链系统。执法人员对上述进口水果予以扣押,并联系疾控中心对未能提供“三证一码”的进口水果进行新冠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防疫莫侥幸,违法必被究!
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来源
舟山市场监管
原标题:《重拳出击!舟山公布一批涉疫典型案例》